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17:11:4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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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时每刻

电动汽车作为一把“双刃剑”而存在

它让我们的出行更加方便

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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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大家一个更安全的出行环境

我国发布电动汽车新国标

4月15日正式实施

过渡期

电动自行车应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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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实施前的工作

关于过渡期工作的公告

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的顺利实施长兴销售备案,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新国家标准实施前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上路登记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生产、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他电动汽车产品(包括三轮、四轮电动汽车)。 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2019年4月15日前长兴销售备案,符合GB17761-1999版本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并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公告》)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销售企业应通过门店告示、销售凭证备注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纳入《公告》。消费者因未纳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告知明确或告知不实等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而无法依法注册的;不完整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公司退货或换货。

2. 产品公告

推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 本公告所列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湖州市生产、销售、注册和上道路行驶。

3. 注册并上路

(一)201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公告》未纳入的电动自行车,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及车辆购买证书。 ,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和车辆行驶证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 但如果经核实确实为个人所有,则会被登记。

(二)已向公安机关办理防盗登记的车辆,视为已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登记的车辆)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未经登记或者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公告》所列车辆的,责令驾驶人申请重新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罚; 如果车辆未列入《公告》,并被认定为机动车,将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公告》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汽车)登记后,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 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交通法规。

(六)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新国家标准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

(七)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和车辆人员责任险。 已注册车辆的车主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购买保险。

(八)电动自行车车主可以自愿安装防盗装置,费用由个人承担。

4、咨询电话

【生产事宜】湖州市市场监管局0572-2523033

【销售事宜】湖州市市场监管局0572-2123090

【产品公告事宜】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0572-2880817

【报名上路】长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572-6633192、0572-6633185

长兴县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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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也就是说,这一天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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