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公告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指南(试行)》(浙发[2021]12号)、《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长兴县保保[2021]4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6号)文件精神长兴县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现将我县2023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数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线、家庭财产标准和车辆价格标准
(一)2023年长兴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线调整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71661元。
(二)长兴县2023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财产性收入标准中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21.7万元。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日常使用机动车辆,或者只有一辆日常使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8.9万以下(车辆价格按税额计算)车辆购置税发票上或保险单上的金额)。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一)中心城区(包括志城街道、太湖街道、龙山街道)。 对城镇低保家庭、边际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特殊疾病、“三类”人员的家庭长兴租房补贴,按照每月1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面积; 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57329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助9.8元/平方米; 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57329(含)、低保户当年录取线(含)、新就业无房职工、农民工保底家庭就业稳定的长兴租房补贴,按保障面积每月发给7元/平方米的补贴。
(二)其他城镇(街道、公园)。 城镇低保家庭、边际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特殊疾病、“三类”人员的家庭,按标准每月按9.4元/平方米补助。保证面积; 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57329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按6.5元/平方米补助; 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57329元(含)、低于当年录取线(含)的低保家庭、无房新就业人员、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按保障面积每月保证补贴4.7元/平方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是指城镇低保家庭、边缘化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以及符合下列条件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并经国务院认可的保障家庭:民政部门: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2、申请家庭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2997元;
3、申请人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上。
一级保障户,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0.6元/平方米,超出面积为2.4元/平方米;
(二)二类保障家庭:是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对象: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不超过42997元(不含);
二类保障户租金标准为保障面积内1.5元/平方米,超出面积2.4元/平方米;
(三)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人均收入42997元(含)以上、57329元(不含)以下的,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统一收取租金),不再分段租金计算);
(四)四类保障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条件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57329元(含)且低于标准的其他保障对象。当年入场线(含),实行5.5元/平方米租金标准(统一收取租金,不再分段租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他申请事项按照《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及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咨询热线:0572-6258703。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