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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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同一个公司可以按照公平模型和成本模型出租房屋。好像法规不允许。另外,如果是集团公司,母公司可以采用公平模式投资建设。公司是否采用成本模式进行房地产投资?如果是,但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计量模型进行调整?那么,如果子公司的公允价值不易获得,是否只能请评估公司出具呢?
回答
视觉主持人陈一伟:
1、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或者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使用一种模型对全部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量模型。
在极少数情况下处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公司有证据表明,当公司首次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或完成建设、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取得现有房地产)时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该投资性房地产直至处置,并假设不存在残值。但是,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该企业仍应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母子公司可以在各自报表中采用不同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型,但在集团合并报表中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一致调整。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公允价值模型的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