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时,为何投资性房地产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入账?
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计量模型改变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期间的。
【例1】A公司于2008年初将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于修改日,投资性房地产原账面价格为300万元,计提折旧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按10%提取盈余公积净利润。税法承认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量口径。根据以上信息完成下列问题:
A公司变更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型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 成本 240(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0
贷款:投资房产300(原书价)
递延所得税负债10
盈余公积 3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

按照追溯调整,我认为应该记为300,当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贷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60
但按此方式操作,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少借1项公允价值变动60,不能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经过百度搜索,没有找到相关答案。根据我对问题的理解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应该缺少相应的条目。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利润的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