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10-26 16:04: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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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要针对村集体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倒卖、转让土地以中饱私囊的行为。 这种情况这几年在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土地价值巨大的地方非常普遍。 村集体组织成员和组织外人员非法转让土地谋利。 面对这种情况,广大公众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相关权利呢? 今天陈律师又回来和大家聊聊与该犯罪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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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实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处土地使用权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处十元以下罚款。

最终土地权属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流转农用地的,将其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对违法流转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它的原始状态。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出让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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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了解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一)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是本罪的前提条件。 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 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机关的通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二)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本罪属于结果犯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获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结[2000]14号)

为依法惩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并给予处分: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按照下列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五亩以上基本农田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五)违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有因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果您在实践中受理了与本罪相关的案件,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具有主观故意,以营利为目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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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营利不仅指行为人谋取金钱利益,还包括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例如办理出国护照、升职等。

具体案例包括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8个典型案件之一:方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经再审并宣告无罪。

原审被告方某某伙同其他四人于2006年3月、2007年1月向某市林业局提交申请,确认某国有林场285亩红松林地。 、林XX、林88班林XX。 。 经研究,市林业局拟同意确认方某某等5人的林权,并报请市政府副市长审核。 2008年2月,市林业局公示了方某的林权登记申请。 公示期间,市林业局收到举报函,举报方某的林权登记申请不实。 事发前,市林业局尚未向方某等人发放林权证。 2008年1月,方某将涉案红松林地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方某等五人每人收到12.8万元,余款存于方某某处,作为办理林权事务的各项费用。 案发后,70万元被没收。 2010年5月,经市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发证确认,关于方某某等5人权利确认问题,原党委文件有效,未能核发林权证书是由于该省的暂停。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林权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涉案红松林地非法倒卖给他人,构成犯罪。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 因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0万元。 宣判后,方某某不服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吉林省高院认为,方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如果发放林权证,则履行协议,如果不发放协议,则予以退款。 该协议为有条件协议,涉案树木并未实际交付,未造成林木、林地资源损失。 因此,方某某主观上并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交付林木。 不存在违反《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 方某犯土地使用权罪,被判无罪。

(二)合法使用权是否真的发生变化?

实践中,经营权发生转移,但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较多,因此不构成本罪。

具体案件为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孙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7)赣0483行初93号)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股权转让及公司股东变更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原公司。 本案两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B公司名下,某公司将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后,两块土地使用权仍属于B公司,法律意义上没有发生变化。 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不同。 检察机关认定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孙某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公司、被告人孙某不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无罪释放。

唐某某诈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9)赣0421行初156号)

法院判决九江县港页岩砖厂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九江县页岩砖厂。 被告唐某某将九江县页岩砖厂承包给他人,仅是转让经营权。 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九江县页岩砖厂。 因此,被告唐某某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犯罪。

(三)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是否产生后果

事实上,这种犯罪在实践中很少见,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故意实施这一犯罪,但最终大多数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被无罪释放。

例如,栾港县、青岛瑞驰投资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9)鲁02行中204号)

法院判决,上诉人栾岗贤的供述以及证人甄某、栾一、高等人的证言表明,上诉人栾岗贤、被告瑞驰投资公司原审拍卖土地的最初用途是用于开发。 发现由于当时房地产开发成本急剧上升,预留资金不足以进行开发。 而且,瑞奇投资公司已与商务区开发公司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定金。 如果不参与土地竞拍,就要支付巨额违约金。 为此,两委会经过讨论,决定将拍卖该土地的瑞奇建设公司股权转让给华宇城房地产公司,以降低投资风险。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上诉人栾港贤、被告瑞驰投资公司纯粹以营利为目的转让土地,且该土地仍由原审被告人栾港贤持有并开发。股权转让后的瑞驰建设公司。 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行为不应纳入刑法的范围并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您对此犯罪有任何疑问,请在评论区或私信中留言。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房地产开发经营实务,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 他有着丰富的经历和深厚的教育。 擅长疑难重大案件,拥有多种法律关系。 处理复杂案件,遵守诺言,值得您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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