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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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主持人,公司已经和政府、开发商签订了合同。 母公司可以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购买公允价值为每平方米10000元的商业用地和建筑物。 差价由政府通过专项拨款直接补贴。 开发商和母公司需要在未来五年内完成政府制定的营业收入和税收计划,否则政府有权要求公司规划差额金额。
请问:1、政府直接把差价给房地产开发商。 公司不直接获得该部分政府补助。 记录时该如何处理(公司预计将该资产记录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目前的思路是:借投资房产
贷款银行存款
递延收入
这可能吗?
2、公司拟设立子公司控制该资产,但政府已与母公司签订相关政府补助合同。 该资产及其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划入母公司比较合理,还是划入子公司比较合理?
回答
视觉主持人陈一伟:
1、由于补贴对象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比较特殊。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生物资产补贴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其他收益,不予递延。 政府设定的营业收入和纳税计划在收到时是否能够实现存在疑问的,在收到时计入长期应付款,并在不确定性消除后转入其他收益。
2、由于该财产属于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理论上相关政府补助的损益影响也应在子公司中确认。 但由于补贴是分配给母公司的,所以还取决于母公司是否将这笔金额分配给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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