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发布时间:2023-12-07 09:03: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66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房地产抵押合同_房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_房地产抵押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判决要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担保财产的保管费用和担保权的实现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规定。 《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抵押处置费、过户费等。合同 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此,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主张权利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虽然涉案其他权证在抵押范围上并未记载除债务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但从证明书相关栏目来看,债权金额栏仅填写了数字,并且没有其他注册费用。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确定了担保权的范围,符合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20)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3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彦淖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兴华,男,1964年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凤玲,女,回族,男,1967年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建平,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春玲,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一审被告:巴彦淖尔市金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彦淖尔市汽车修理公司)、李兴华与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套市)发生纠纷。农商银行)、一审被告、二审被告。 被上诉人丁凤玲、齐建平、白春玲及一审被告巴彦淖尔市金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子丰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9)内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巴城汽修公司、李兴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虽认定《担保合同》与《担保承诺书》一致,但仍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关于李兴华担保责任的范围。 内容为李兴华对本案贷款本息金额3500万元以内的连带保证责任变更为对本案全部贷款本息金额的连带保证责任。 缺乏证据,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其保修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财产的保修责任。 而且房地产抵押合同,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并不禁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在一定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八一分行与李兴华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为3500万元。 双方签署的《担保承诺书》还规定,李兴华将为巴市汽修公司3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因此,李兴华应在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抵押土地、抵押房地产应当在其他权证记载的主要债权范围内为涉案债务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提供担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巴市汽修公司以房产作为涉案债务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一证号为:巴登贺祥2013第118号,巴彦淖尔市房产证内蒙古自治区第102041304561号),房屋抵押主要债权1540万元,土地抵押主要债权1960万元; 而在八一分行与巴市汽车修理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主合同项下的罚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抵押品处置费、转让费等。 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上述其他权证记载的债权金额不符。

抵押土地、抵押房地产只能在其他权证记载的债权范围内实现担保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只有在登记的债权范围内达到了实质与形式要求的一致,才具有抵押权的效力。仅在此范围内成立,并不延伸至未注册的权利要求。 保修范围。 其次,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一审法院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抵押登记的内容相抵触,违背了物权公开、公众信任的原则,损害了抵押权人登记的抵押债权的实现。谁是后来的订单中的人。 三、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八一分行不可能不知道,该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金额仅为涉案贷款本金,并不限于《办法》规定的担保范围。抵押合同”。 至少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该有要求。 其他权证“备注”栏记载抵押担保范围。 本案涉及的其他权证均无上述记载,其记载的内容为“债权金额”而非“主债权金额”。 由此可见,八一分行对抵押物应当承担的担保范围是明确且唯一的。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 1、原审判决李兴华对涉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错误; 2、李兴华原审判决及巴城汽修公司担保责任范围是否错误。

1、关于原判李兴华对涉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错误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房地产抵押合同,八一分行与李兴华、丁凤玲、齐建平、白春玲签订的《担保合同》第二条规定,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李兴华还在《担保承诺书》中明确承诺,自愿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负责返还贷款本息。 《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要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本案当事人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该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原审裁定李兴华对涉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李兴华、巴市汽修公司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审确定的巴市汽修公司抵押责任范围是否错误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担保财产的保管费用和担保物权的实现。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规定。 涉案《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处置费等。主合同规定的转让费。 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支出。 因此,河套农商行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主张权利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虽然涉案其他权证在抵押范围上并未记载除债务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但从证明书相关栏目来看,债权金额栏仅填写了数字,并且没有其他注册费用。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确定了担保权的范围,符合实际。 此外,产权披露公信力原则旨在保护依托登记内容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方。 本案中,巴城汽修公司是涉案《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李兴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 因此,李兴华与巴城汽修公司在抵押登记内容上不存在信赖利益。 综上,原审认为巴城汽修公司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抵押责任,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抵押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李兴华、巴市汽修公司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李兴华、巴市汽车修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兴华、巴彦淖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2020 年 9 月 8 日

打赏
凡注明"来源:长丰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佚名】
0相关评论

新闻排行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