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对接工作的通知》。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附件(下)所列建筑工程企业资质首次、延续、追加和重新核准申请本文的。 2021年7月1日 近期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核。
二、为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新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有效期届满的,顺延至新建建筑工程企业。 资格标准实施日期。
三、新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证书换发。
4、2021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劳动资格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建筑劳务服务。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石函[2020]6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扩大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范围的通知》(建办石函[2021]93号)明确,试点期间将统一延长至新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
六、要精简企业申请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证明、企业资格证书、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原始文件:
各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建筑业“放管服”,做好改革后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首次、延续、增设和重新审批本文件附件所列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重新审核项目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组、合并、重组资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审核项目建筑工程企业分立》(建市[2014]79号)。 2021年7月1日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新版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施行之日,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有效期届满的,顺延至新建建筑工程企业。 资格标准实施日期。 新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换证。
三、2021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劳动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备案程序。 企业报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办理当场办理备案手续,颁发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 劳动资格证书。 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建筑劳务服务。
四、对于以告知承诺方式发生变更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格目录,制定并公布格式文本通报承诺书的内容、通报承诺的内容、核查方法、工作手册。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经核实,承诺内容有虚假的,依法取消相应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形式变更的许可事项保定房地产资质审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广网上代理,实行全程电子申报、电子审批。 要精简企业申请材料保定房地产资质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证明、企业资格证书、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石函[2020]6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扩大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范围的通知》(建办石函[2021]93号)明确,试点期间将统一延长至新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取消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29 日
(本文已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