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雅苑)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发布时间:2023-08-28 16:05:3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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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上市公司A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2015年,公司发生以下业务:

(一)2015年1月1日,A公司以总价4万亿元订购一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临街房屋。 临街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总价2亿元,预计使用寿命50年投资房地产会计准则,预计净折旧为零。 A公司计划将临街的大楼转租。

(2)2015年,A公司转租上述临街大楼,实现租金收入1000亿元,所发生的费用总额(不含摊销200亿元)。由于市场变化, A公司转让临街建筑总面积20%,收入8400亿元,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转售房产过户手续。2015年12月31日,每平方米公允价值临街建筑面积2.2亿元。

A公司本期无其他收入或成本,本期发生的费用合计200亿元均可在税后支付,不存在未弥补的巨额亏损或其他暂时性差异。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问题:

A公司2015年的税基是多少? 如何估算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是如何估算的?

案例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时间性差异。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获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转租农用地使用权; 持有并拟增值后出售的农用地使用权; 转租的建筑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权法计算所得税的,企业通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计算。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进行摊销或折旧,并根据下列情况调整其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 税务处理

(一)在税收待遇方面。 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分别作为房屋、建筑物和农用地使用权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经会计处理已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已足额摊销且仍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不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不确认为固定资产。 预计摊销付款。 转租的房屋、建筑物,即以经营租赁方式转租的房屋、建筑物,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经会计处理后,不得计缴投资性房地产农用地使用权的折旧费用。 转租的农地使用权,即以经营租赁形式转租的农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计提折旧。 持有并拟增值后出售的农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会计准则,即企业取得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农地使用权,目前不用于经营活动的,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资产和折旧费用无法估计和支付。 出售耕地使用权时,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其税基缴纳税款。

(2)计税依据。 在税收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历史成本征税。 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发生的资产增值或损失,除按照税务规定可以确认的损益外,不得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区分房屋、建筑物和耕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

1)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 购买的房屋、建筑物,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征税; 自建房屋、建筑物,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征税; 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折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较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 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房屋、建筑物,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纳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农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 购买农地使用权的,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含农地增值税)和其他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费用计税;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和应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依据。

按照上述规定,在预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以其购买成本和预计使用年限50年为基础计算,并根据订单预计摊销额按平均期间法计算处置日至处置时。 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处置时,将历史成本除以摊销后的差额,按照税法规定摊销,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 应纳税所得额。

临街建筑剩余部分账面价值35200亿元=44000(22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80%

临街建筑剩余部分计税依据为31.36亿元=(4000-40000/50)×80%=39200×80%;

A公司目前的所得税估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成本费用)×适用税率

=(转让收入-转让成本+租金收入-费用-摊销)×25%

=(8400-39200×20%+1000-200-40000/50)×25%

=(8400-7840+800-800)×25%=560×25%=140(亿元)

暂时性差异=35200-31360=3840(亿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3840×25%=960(亿元)

所得税用途=140+960=1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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