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温州市计划共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7.5万套(间),苏州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间)数与苏州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数(间)的比例新增住房供应量(间)达到30%以上,武义县、昌南县、安吉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量占新增住房供应量的15%以上。 到2025年,基本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到2035年长兴出租房屋,住房居住属性更加明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房现代化。
基本要求:
(一)保护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无房的新居民和青少年长兴出租房屋,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
(二)施工要求。 集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 】第19号)。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为独立楼(楼),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不超过50套(间)。 房型为主。 已复工或已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 规模较大的住房可以按房转租,适合小型住房的应进行装修。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合理配备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 交付前应进行简单、环保的基本家居装修,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入住要求。 借助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住宅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宿舍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禁止建设成套商品住房。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应当高于同地点、同质量的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投资者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者按照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四)退出管理。 承租人取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者当地其他产权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现方法:
(一)发展形态。 借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耕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国有建设用地新增供应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借助乡镇储备土地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支持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闲置或已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使用和管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并将企业自建员工宿舍或公寓改造成经济适用房。 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布局。 主要布局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公交停车基地、城市重点建设区域。 地产联动。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20%预留给人才租赁住房。
(二)确定并批准。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申报认定的建设、布局、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联合评审意见出具,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确认函。 对于已复工或已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审核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新政策支持。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书后,开发改造、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将分别办理项目审批、用地、规划、环保、建设、消防、等通过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手续。 鼓励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探索以告知承诺制形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实行联合预审。
支持新政:
(一)强化新农地政策支持
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外甲、乙级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现有工业项目,可通过新建、拆除、改建、扩建等方式其中,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比例上限为增加到30%。 升级改造部分主要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涉及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应当综合评价后按程序调整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员工生活需求,充分利用上述配套新政,建设宿舍型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园区协调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可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也可与工业项目公司共同投资建设。 其中,小微企业园区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二)强化金融新政策支持
1.对于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类补助资金。
2.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从农用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收益支出(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而从农地流转收入中提取的“假期”,则用鸟笼换笼专项资金等各级资金来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强化税收金融新政策支持
1.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建行银行间可转债市场发行债券融资。
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收优惠新政策按照《关于制定住房租赁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乡建设部)。
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 所有项目只有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书后,才能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享受相关新的支持政策。
(二)规范租赁管理。 推动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租赁和运营管理等全过程管理,提高住房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
(三)加强产权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必须整体确认,不得单独登记、出售、抵押。
长兴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年度计划供应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