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发布时间:2024-04-16 21:12:0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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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房地产讯 9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四五”期间,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量占新增住房供应量的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 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数量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以下为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体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少年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 细化落实土地、税收、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租金补贴、闲置政府住房转换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 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和其他经济规模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增住房供应总量中的比重。 其他城市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3.坚持供需匹配、就业与住房平衡。 全面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供需情况,坚持需求导向,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方案,落实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确保供需平衡、就业和住房平衡。

4、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 落实住房保障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强全流程规范管理。 深化数字化改革长兴租房补贴,打造多跨协作场景,提升服务效率。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 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 新增住房供应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基本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重的住房体系。基本建成,新公民、​​青少年等群体住房基本建成。 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大城市突出住房问题基本解决。 到2035年,住房居住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现代化。

2、发展模式

(一)政策定位。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针对没有住房的城市新公民和年轻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等群体。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已开工或已竣工的住房改建为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面积较大的可作为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出租的房间如果适合改造成小公寓,就应该进行装修。 租金低于同地点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由投资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者根据以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为准。

(二)重点范围。 原则上,任何有需求的城市都可以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

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地区;

2.“四大都市圈”核心区域内的城市;

3.大型工业市县。

重点发展城市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2021年至2023年重点发展城市名单见附件)。 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未列入重点发展城市的其他城市,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动态变化,经省政府审核批准后调整为重点发展城市。

(3)开发方法。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现有闲置住房建设,适当利用新增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 支持地方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将其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布局在工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重点建设区域,引导产城融合、人与人联动。 、土地和住房。

3、支持政策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的土地、税收、金融、项目审批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扶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重点发展城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现有闲置房屋和新增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他城市可利用现有闲置房屋和新增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闲置非住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为宿舍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房。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为可封闭管理的独立建筑(楼),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套数不少于50套(间)。

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外亩均效益甲乙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现有工业项目,均可在前提下使用确保安全、满足员工住房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通过新建、拆除、改建、扩建等方式,配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上限由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将相应增加30%。 募集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涉及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综合评估后按程序调整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可充分利用上述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住房需求建设宿舍型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可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也可与工业项目公司共同投资建设。

(二)项目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部门联席审查机制,明确项目审批操作指引,组织实施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济、自然资源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对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布局、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制定联合审查意见,颁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 对已开工或已竣工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审查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 集体商业性建设用地建设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申请批准,并报村集体所在地乡、街道审批。 ; 使用工业园区配套用地进行建设,必须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书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建设、等通过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 消防和其他程序。 对于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如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现有闲置房屋建设等,可将现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并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再需要程序。 鼓励各地探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告知承诺制,实行联合验收。 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住房建设、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联动机制,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价格、财政、等优惠政策。

(三)财政、税收、金融方面。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各类补助资金,省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从土地出让收入(10%以上)或土地出让总收入(2%以上)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 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号)执行。 24)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 对有政府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各地要对享受中央和地方各项政策支持的现有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清理。 符合规定的,应当申请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未纳入的将退出早期阶段。 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未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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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 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备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服务设施; 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要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必须提供简洁、环保的基础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入住要求。 对于集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9) 应遵循。 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安保和维修保养,营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规范项目租赁管理。 要按照“省统一建设、分级部署、省级重点管理决策、市级重点业务运营”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应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识别、建设、租赁和租赁。 运营管理全流程管理。 要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建设方式或不同建设项目,制定具体进出条件、小户型具体面积标准、低租金具体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租给公共服务业等特定行业和对象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项目投资人做好申请、租金分配、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租给单位、系统职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要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 承租人取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者取得当地其他产权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不得毁坏其租赁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出借,不得改变租赁房产用途。 各地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发包人、承租人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信。

(四)加强项目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权属必须整体确认,不得单独登记、转让、抵押。 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严禁违规经营或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骗取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项目涉及整体出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划转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征地方式不变。 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与生产性工厂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工业项目企业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部分产权转让。 工业园区管委会有优先采购权。 利用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和非住宅存量建设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被征收、拆除的,仍按原土地使用和征收方式给予补偿。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 省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负责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推进; 省建设厅负责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各地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建设、租赁、运营和管理。 、牵头承担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获取和管理、REITs试点申请等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指导各地做好产业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指导地方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协调财政支持政策等,牵头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会同省政府税务局落实减税、免税政策;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指导各地做好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地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 省电力、供水等有关单位要牵头指导各地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长兴租房补贴,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压实主体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解决新市民、青少年等群体住房困难负有主要责任。 要了解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需求和现有土地、住房资源情况,确定“十四五”期间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市政府公布。民众。 要抓紧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提出落实土地、税收、金融、项目审批等配套政策的具体实施路径,完善项目建设、准入、退出、和运营管理。 要尽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统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相应职责分工,确保高效协调推进。

(三)开展监测评价。 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监测评估办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监测评价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少年等群体住房困难。 坚持结果导向,加强结果运用,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政绩评价。

附录:

2021年至2023年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名单

1、人口净流入大城市

杭州市、宁波市、余姚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义乌市、台州市。

2.其他重点发展城市

象山县、宁海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龙港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诸暨市、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衢州市、舟山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丽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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