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天志路258弄阳光绿园社区地下停车位出售引发的混乱和干扰。在这个小区里,地下停车位已经租了很久,大家都没异议,也无事可做。但到今年9月,停车位将被出售。出售车位也是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车位不是普通商品。在上海,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其价格由价格部门指导,不能随意设定。然而,在阳光绿园小区,业主发现,约60万元的车位价格是业主自己设定的。

业主表示,长期以来,阳光绿园小区的地下停车位一直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业主。然而,今年9月底,业主贴出通知:车位开始出售;有业主拨打销售电话,得知单车位价格在60万元左右。
小区居民说:“我当时买了一套房子,三室两厅40多万元,现在停车位60万元,房价涨了。

业主对价格有异议,据说他们有自己的价格部门指导,但与一般小区出售产权和停车位的小区开发商不同,阳光绿园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业主并不是原来的开发商,而是一家“上海卓鑫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开发商鸿运公司已于2011年申请取消。
红云地产注销的原因,业主们听到的消息可能并不准确,但看了新闻网记者的调查,可以肯定的是,红云地产注销后,作为剩余资产,其名下160多个停车位被其股东“承接”, 上海卓信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hanghai Zhuoxin Commerci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Ltd.)也正是因为这个“承诺”天等县房价,卓信认为其售售车位的价格不需要政府指导,可以独立确定。

卓鑫公司负责人陈沪明说:“是二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澄清了是二手的。我当时花了6万块钱买的,现在不能造成市场混乱,我得按市场价卖出去,而且我估计卖税70%最高,不是我们想赚多少钱,关键是要清理资产。如果我们要把国资委监管账户放在我们账户后面,国资委也会收钱,因为我们欠他钱。”
但是,小区业主并不同意卓新的说法。
小区居民说:“当初开发商取消了,他的产权全部给了股东,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交易,而是一种继承关系,这样价格就不需要监控了,就成了二手货。”

一个小区,160多个停车位,涉及两家公司,核心是“价格”。估计很多观众还没有弄清楚其中的关系,所以让我们来梳理一下。首先,开发商出售停车位,这是行使自己财产的“处置权”,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利用其在社区中的垄断地位,向业主施压,迫使其支付不合理的高价,从国家《民法典》到上海的地方法规,对开发商的产权和停车位都有许多限制性规定。
其中之一就是地下停车位出租和出售的价格,由区级价格部门指导。它通常被称为“指导价”。但这个在阳光绿园社区是无效的。为什么?因为从文档本身的角度来看,所有限制性条款,其限制的主体,都是开发者。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是开发者,想要限制,就存在“法律规定适用”的问题,没有直接的相应法律规定。

阳光绿园社区遇到的正是这个问题。开发商已被取消,不存在,但公司注销时必须始终清算其资产,家庭还剩下多少?剩余部分的资产将移交给谁?为公司成立做出贡献的股东。对此,Knews记者还询问了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房委会的书面回复中,也写得很清楚:2011年,卓鑫公司作为开发商鸿运地产的股东,以鸿运地产的名义“承接”了资产,注意官字: “承担”。卓芯公司随后办理了这些车位的产权证书。

徐汇区房屋管理局进一步认定,卓芯公司不是开发商,不存在为规避“指导价”而故意注销公司的情况;那么,在此“承办”或“转让”之后,这部分停车位应视为“存货车位”,不能要求按照开发商制定的法规规定登记并接受指导价;销售价格等细节由卓芯公司与业主商定。

如果没有备案,没有指导价,是不是意味着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干预,让业主和业主“自由发挥”?本答复中没有任何说明。但是,在出售之前,房产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化,“一手”变成了“二手”,这显然不符合大家的常识。众所周知,任何商品,在最终上台被消费者购买之前,都不可避免地要经过N个以上的环节,这也伴随着产权的变化,但无论它如何变化,在第一个消费者购买之前,它都是第一手的,只有“这个”消费者转售给“那个”消费者, 这被称为“二手”。不管公司是什么,不管用什么方法,先从开发商那里批量取得小区停车位,在卖给业主的时候,对开发商的限制性规定是否继续适用?法律界人士也有不同的看法。
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山说:“我们现在在上海有相关部门,如果小区停车位不够,如果每个业主的停车位不超过一个,一个业主只能买一个车位他还说我不是开发商, 我是二手车车主,可以随意涨价,所以我们说他不能用两套标准来为自己辩护。因此,我认为在他的情况下,他应该完全受制于房地产相关系统。”

这位律师想表达的,咱们说得更通俗一点:那就是:卓芯公司本来拿到的160多个车位,根本就不是甩卖,如果是甩卖,为什么能买,别人的“小业主”买不到?但是如果当初没有买,按照房管部门的官方措辞,就是“承办”,那么今天,就不能说是买的,或者是二手车位!你不能昨天说这个,今天说那个,对吧?类似的情况其实也发生在松江区的“新理想花园小区”,这个小区的早期物业是开发商的股东,形象地说,是父子关系,但早期物业是父,开发商是儿子,结果就是当车位被卖掉的时候, 它不受行政监督,这在社区中引起了一系列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广场”的“市民议院”也对此进行了关注。节目中市民评论员的观点是,股东以特殊方式“继承”获得了车位的产权,因此,开发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也应该“承担”。没有义务就不可能接管财产。无论是从“法律原则”还是从大众公认的“真理”出发,都是完全不合理的。
在售卖车位方面,上海的一系列地方法规尤为严格,包括《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上海市商品房销售计划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等等,其中就很明确了:开发商的地下停车位不能只卖或租,只能卖给小区业主,产权登记只能附在房产证上,一户只能买一个车位。除非开发商的所有权停车位比例超过1:1。还有一条:地下车位出租和出售的价格,由区级价格部门指导。它通常被称为“指导价”。甚至要求车库销售计划和商业房屋销售计划同时发布在销售现场。开发商不得“不愿出售”以牟利。
然而,这些文件和规定并不是一下子就出台的,而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逐渐增加的,这个过程就像是和开发者玩的游戏,他们总是要玩一个附带的游戏,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这些规定将包含层层限制,并遏制开发商的不合理逐利行为。如果开发商和业主是天平的两端,那么小业主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法律和行政的有力干预,平衡就会失衡。这也是我们上海地方立法的初衷,如此类似于今天阳光绿园小区的情况,如果“过程无约束”等同于“无约束”,是不是违背了这个初衷?好在阳光绿园小区所在的凌云街已经开始关注此事,相信街道的房管部门也会出面干预,指导各方如何进行谈判。让我们听听街道负责人的意见。
凌云街副局长戴文伟表示:“在这个过程中,他可能在流程、要求、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也导致了不少业主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如果确实有街道和房屋管理等行政力量的干预,我们相信情况会朝着合理解决的方向发展。5月15日,我们前面提到的松江“新理想花园社区”停车位的出售引起了我们“市民商会”的关注;5月29日,上海市房管局官方公众号也关注此事,发文《松江某小片区某停车位只卖不租?跟进:业主可以继续租赁“,记录了截至发货时的情况:包括车位的业主在内天等县房价,有关各方已达成共识:1、控制车位的销售价格;2、停车位只能卖给小区业主;3、售前,业主可以继续租赁,原租赁车位的业主有优先购买权。
这
市房管局发布的“新理想花园小区”售卖停车位三点共识,其实是阳光绿园小区业主们所期待的。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在阳光绿园小区的情况下,从备案、登记等程序开始约束业主对停车位的约束,显然是没有依据的,行政管理不是“法律不禁止”,而是“法律不规定”。但是,除了“案件文件”的程序限制外;管理,真的无事可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