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周过去了,不知道大家对本周的房产交易信息有没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呢?有没有被天价的房价吓到?有没有被不靠谱的中介坑过?又或者被房东抬价气到?别着急,别生气。小编郑重向大家宣布:盈科地产签约小分队已经成立啦!撒花儿~~~

房屋买卖合同太技术性,我看不懂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太复杂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咨询,万一不小心漏掉了怎么办?
一套房子成交价上亿,被骗了怎么办?
房屋交易流程太复杂,没时间、没精力怎么办?
这些都不用担心,盈科地产签约团队陪您一起签约!

针对房地产交易中房东哄抬价格、中介挑拨违约等案件频发,盈科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盈科房地产签约团队。团队由数名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律师组成,专门陪同客户签约!团队中有经验丰富的郭仁律师(郭律师曾担任太平洋房屋、住商地产、瑞阳地产、虎克地产、汇嘉地产、宝云地产等相关房地产经纪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律事务及法律顾问,拥有10年房地产法律经验,熟悉二手房交易流程,擅长起草二手房合同条款及争议解决),也有思维活跃、擅长谈判的程苗苗律师等优秀人才。总之,有律师陪同签约,再也不用担心因为看不懂合同而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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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广告说完了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咨询,接下来就是案例环节了!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示范文本吗?
案例介绍:王华与胡伟红是好友。2005年3月,王华做生意急需用钱,打算出售一套多余的房子。胡伟红知道后与王华商量买房事宜。双方起草购房协议,约定交易价格、付款期限、过户时间等并签字确认。胡伟红付了首付,开始办理银行贷款。同年4月15日,胡伟红联系王华过户事宜,但王华拒绝露面。经询问得知,有人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下这套房子。王华与胡伟红商量,既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那么退还首付后,签订的协议是否就无效了?胡伟红极其愤怒,不同意王华的要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协议。这样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王华与胡伟红签订的《购房协议》已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仅具有示范作用,并非双方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王华应当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胡伟红。
案例点评:实践中,房地产中介中介的二手房交易,一般直接签订格式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买卖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交易,一般直接签订书面协议。若因其他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缺乏正式合同文本,成为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借口,这就涉及到合同形式的问题。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大多数房地产买卖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书面合同比较安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述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和数据电文(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其中,合同书是最常见的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和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表明同意合同内容,愿意受合同约束,合同成立并生效。
具体到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的内容已经包含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以合同、协议的形式签订确认,则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否则将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上述案件中提到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格式文本,交易所并不强制采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交易机构推行统一的示范文本,以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公平交易。但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示范文本也起着参考作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采用该文本,也可以参照该文本起草合同条款。双方在签订自行起草的购房协议后,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只是重新确认已建立的买卖关系的格式文本,但买卖关系在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就已经生效,双方均受该协议的约束。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表达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又到了分享科普知识的时间了,最近有很多网友给我发私信,想了解上海的住房限购政策,我实在是太忙了,没法一一回复,所以今天就给大家总结一下上海住房限购政策,大家可以按需领取:
上海住房限购政策
上海户口
已婚
如果夫妻双方在2011年以前与父母共同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下的住房,则可以购买两套住房。
如果一方在2011年以前与其父母共同拥有3套房产,另一方与其父母共同拥有2套房产或2套房产以下的,可以购买1套房产。
一方与父母共有四套以上住房的,不得购买
未婚
如果您和您的父母在 2011 年之前共同拥有两套或更少的房屋,您可以购买一套。
2011 年之前与父母共同拥有三套或以上住房的人不能购买
如果你在 2011 年之后与父母共同拥有一套房子,那么你不能购买
外籍户籍
已婚
非本地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提供社保或税收据)
未婚
买不到
另外,很多网友因为不了解上海房产交易政策,导致交易时损失惨重,所以小编决定,以后小编尽量在每次推送中都提到一些房市新政,供大家参考。
祝大家周二好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