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种类、风险与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4-09-20 09:23:5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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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阴阳合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双方就同一笔交易达成两份“合同”,过户合同中房屋售价不同,一份用于纳税、过户、贷款审批等,称为“阳合同”;一份是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称为“阴合同”。

1. “阴阳合同”的种类

具体来说,阴阳合同有两种类型:一是购房合同与网签合同中房屋售价不一样。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阴阳合同类型,包括:购房款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在此类情况下,为了保证最终付款按照购房合同而非网签合同进行,买方往往会单独签订纳税申报协议;网签合同的售价低于购房合同,目的是为了减少税额;二是购房主体的阴阳合同。在此类合同中链家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买方往往不具备房产所在地购房资质,因此会将该房产纳入购房合同中。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买方指定的人名下。因此,在网签过程中,网签合同的主体会发生改变,原来的买方与实际的买方有所不同。此外,还有出于不同目的的其他类型的“秘密合同”。

(二)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阴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当事人一般认为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偷税、骗取贷款,损害国家和银行利益,或者认为签订阴阳合同违反了政府的监管政策,合同无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阴阳合同应当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效力的判断,更多的是看其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如偷税漏税)或是否损害了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但作为法官链家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如何认定相关问题并作出认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双方合同无效”、“正合同有效”、“负合同有效”等不同观点。关于秘密合同的效力,目前存在三种理论,其中“秘密合同有效”是司法界普遍认同的理论。

【司法实践】

——以林等诉高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高民提字第129号)

案例摘要:

2010年12月26日,经链家公司调解,买方高远与卖方懿林签订了C424014号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契约,高远据此购买懿林位于北京的房屋,该房屋位于台北市海淀区皂君寺14号院3栋2单元501室,成交价为人民币318万元,定金人民币10万元,拟贷款人民币208万元。2011年2月11日,高远与懿林发生纠纷,涉及网上合同中的房价为人民币80万元,合同编号为C441912元。双方均认可网上合同的签名为本人签名,但懿林称其并不知情该房价低廉,并声称因此遭受退税损失。经法院讯问,双方均确认,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售价为318万元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查明,涉案房屋2011年1月10日曾由住家公司以总价318万元在网上签约,但随后合同被撤回。2011年2月10日,链家公司又以总价80万元签订了涉案房屋的合同。涉案房屋的网上签约信息将重新录入。

北京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318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逃避税费,以80万元的低价在网上签订合同,该行为是否导致318万元合同无效或解除。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高远与易林于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售价318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影响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现合同已履行完毕,房屋已过户,易林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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