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应遵守规定。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的支出,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支出》及相关税务规定,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予以确认。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中实际确认的费用”。 因此,应计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北京税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房屋、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处理时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税务处理时折旧或摊销可以从税中扣除吗?
答:考虑到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属于企业的投资性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进行补偿,所以会计上不计算折旧或摊销。 根据税务处理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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