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执行《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组织。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公司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托管基金
第三条 托管资金是指企业委托给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的房屋公用部分的维修资金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
房屋公用部分修缮基金是指专门用于房屋公用部分大修的资金。 房屋的公共部分是指房屋的承重结构部分(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及地基等)、外墙、楼梯间、走廊、门厅、建筑仓储车库等。 。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门用于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检修的资金。 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水管、公共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共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供暖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道路、路灯、沟渠、水池、水井和室外停车场。 运动场、游泳池、各种高尔夫球场等
第四条 托管资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托管资金应当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并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的定期检查和监督。
托管基金利息净收入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批准后,转入托管基金滚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时,应当建立账簿独立查验,实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规定。 签订合同、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建筑是指业主管委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建筑。
商品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或者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性住房。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管理房、商业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批准,转入企业管理的房屋公用部分维修基金; 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设备费用,由企业缴纳。 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批准后,转入企业管理的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章 成本费用
第七条 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维护、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支出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直接支出,应当计入营业成本。 运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成本、直接材料成本和间接成本。 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无需设立间接费用,相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职工福利费。
直接材料成本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零部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等、交通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 企业运营共用设施、设备时,所缴纳的使用费应当计入运营成本。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管理用房使用费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应当计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用房装修、改造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并在使用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至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年末可以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0.3%-0.5%计提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 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除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外,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并冲减管理费用。

第四章营业收入和利润
第十三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四条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维护、管理和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运营收入和物业检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服务费收入、公共代理服务费收入和专项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业主管委会或业主、使用者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及共用设施的经营收入,如房屋租金收入以及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高尔夫球场等的收入。课程和其他共享设施。
物业检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劳务并收到价款或者取得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