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1-07 08:02: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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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提交有关标准和管理问题的批准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现将《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及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漳浦建发[2018]182号)告知。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省建设厅、建设厅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建房[2008]18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村发展部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可售住房)业主漳浦县廉租住房、二限住房)和非住宅业主按照其拥有房产的建筑面积缴纳第一期专项住房维修资金。

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地上7层及以下低层及多层建筑30元/平方米; 地上12层及以下(含)小高层建筑,标准为50元/平方米; 高层建筑按75元/平方米计算。 地下停车位押金50元/平方米。

3、用于拆(征)迁的拆迁安置房屋(含单间、柴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上述标准按50%暂缴。 其他非住宅和地下停车位必须按标准全额付费。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维护,不需要专项住房维修资金。

4、业主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手续前,将第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缴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5、本批准前应当设立专项住房维修基金而尚未设立,或者专项住房维修基金尚未足额设立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作出补充建设专项住房的决定。维护本地区资金和资金管理制度,并报告县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 管理局按上述标准申请补建并足额缴存第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要会同专户管理银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漳浦县房地产网合同备案查询漳浦县房地产网合同备案查询,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和查询制度,定期公布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监督。部门;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漳浦县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浦建发[2008]27号)不再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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