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关于住房调控政策保持严格控制的信号刚一传出,地方政府便迅速采取行动,积极响应。
3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及其具体实施细则,并同步推出了购房限制和售房限制措施,该通知自3月22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在人民大会堂的“部长通道”上郑重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调控目标,不减弱调控力度,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固性,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此外,还需迅速推进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保障、租赁与购买并重的住房体系建设,积极拓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
大连最新发布的通知强调,为了遏制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及高新区的房价急剧攀升,已实施了针对住房的限购措施。
针对那些在市中心城区已拥有1套或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暂停向他们出售限制区域的房产。而对于那些在市中心城区并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他们在限制区域有资格购买一套房产。不过,在申请购房时,他们必须出示自购房申请日起往前推算的两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或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证明。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补缴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将不被接受。
在限制区域内购置新居者,必须确保其《不动产权证书》持有时间达到两年,方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该通知对信贷领域也实施了限制措施,明确指出,中心城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已从45万元降至40万元。对于家庭购置第二套房产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其首付款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且贷款利率将按照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10%;而对于购买第三套或更多房产的申请者大连中山区房价,将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表明,在大连,1月份的房价环比增长全国领先,然而到了2月,这一增长率从1.6%下降到了1%,尽管如此,大连的涨幅依然在全国范围内位列第三。

以下是通知全文:
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一则旨在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与持续发展的通告。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以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执行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坚守“住宅为居住之用,非投机炒作”的原则,满足首次购房者的基本需求、助力住房条件的改善,遏制投资和投机活动,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实施差异化的政策、进行分类管理,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实现稳定与持续增长,市政府已批准,特此就相关事项发出如下通知:
一、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及高新区为遏制房价迅猛攀升,已实施了一系列的住房限制措施。
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那些家庭成员中有一部分是本市户籍的家庭,在中心城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高新园区,若已拥有两套或更多住房,将暂停向其出售限制区域的住房,该区域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暂停销售的住房类型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但不包括公寓。
在本市中心城区,对于拥有1套或更多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我们将暂停向他们出售限制区域的住房。而对于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他们在限制区域有资格购买1套住房。不过,在购房时,他们必须出示自购房申请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或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证明。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补缴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将不被认可。
因通过回迁安置、遗产继承、法院判决等途径获得的住宅,不纳入限购政策适用范围(具体细则可参考市国土房屋局网站www.gtfwj.dl.gov.cn发布的公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文件,将由相关部门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大连中山区房价,各相关部门将依据自身职责进行审核确认。商品住房的限购认定依据是购房合同的网上签约备案时间,而二手住房的限购认定则依据完税凭证的出具时间。(负责部门包括:市国土房屋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对新建住房上市交易实施严格规定。在限购区内购置的新房,必须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并满足两年持有期限后,方可进行上市交易操作。(责任主体:市国土房屋局)
推行有针对性的住房信贷策略。在中心城区,单人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金额从45万元降至40万元。对于家庭购置的第二套住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需达到60%以上,且贷款利率为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而对于购买第三套或更多住宅的申请人,将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在指定区域内,居民家庭若申请商业贷款购置首套住宅,需支付的首付款不得低于30%;对于已拥有一套住宅的家庭,若为提升居住环境而再次申请商业贷款购房,所需的首付款比例则需达到40%。贷款的利率将依照各银行的规定来确定。(责任主体包括:大连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强化对住宅用地购买资金的监督管理。在市中心区域购买住宅用地时,竞拍保证金及土地交易款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严禁使用开发贷款、资本市场融资、资产管理计划配资等资金来源。(责任主体: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银监局、大连保监局)
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对房价及市场状况的监测与分析工作,致力于推动房地产供需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的合理化。
责任主体包括甘井子区政府、旅顺口区政府、普兰店区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长海县政府、金普新区管委会、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以及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
二、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大幅提升租赁性住房在整体住房市场的比例,优化住房资源的分布与安排,特别是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周边以及交通要道附近,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量,以满足城市居民,尤其是新迁入市民的多样化住房需求,并致力于确保租户能够享受到公共服务的权益。充分利用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合同的在线签约与备案、居住证的办理等“一站式”服务。责任主体包括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对商品住房的上市供应节奏进行合理调控,对于位于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分阶段进行开发与建设的过程中,每一阶段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面积,其标准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万平方米。增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执法监督,着力打击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机构未获预售许可擅自销售住宅、擅自收取购房订金或预付款等费用、未在获得预售许可后10天内全面公开所有可售房源、未公布销售进度监管表格、故意囤积房源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囤积、强制捆绑销售、未进行明码标价、未实行“一房一价”制度或收取超出标价费用、恶意炒作房价和哄抬价格、散布虚假房源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包括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以及市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舆论宣传,倡导理性消费
各类新闻机构及网络平台需强化政策信息的传播和舆论导向作用,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状况进行精确、公正的报道,推崇合法经营和理智消费的观念,恰当塑造市场预期,携手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对于制造和传播不实信息的个人或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主体: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2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