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3-08-26 16:08:2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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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行为的通知

广告提示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促进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房地产 广告,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现就规范深圳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提出如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01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众媒体广告。

02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形象的; “级别”、“中级”、“最佳”等术语; 损害国家尊严、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阻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窃取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良好风俗的; 富含色情、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富含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对环境、自然资源或文化遗产的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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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大量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的市场预期和判断,不得以诸如此类的变相形式发布。为曲解国家房地产新政策的虚假违法广告。

04

房地产广告不得承诺或者暗示房地产可能升值或者有投资回报或者回扣。

05

房地产广告表述价格的,应当明确表述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确标明价格的有效时限房地产 广告,不得被虚假价格广告误导或者误导。

06

未取得许可、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预售、销售、集资广告; 已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承诺在广告中明确标注或者明示预售许可证编号;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未使用许可证号码,或者伪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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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房地产广告不得过多作出为居住者办理户籍、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明示或暗示房源为学区房、学位房,且不存在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承诺居民买房后可以就读中学的情况。

08

房地产广告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全市各房地产经营主体要按照本提示开展自查,对本单位制作、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一一进行审核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我局将继续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畅通12345举报渠道,依法依规严厉取缔发布违法广告的相关单位。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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