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房屋租赁(自营)税费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法》和《浙江省个人租赁房地产税征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兴县2016年用于出租、生产经营的个人住房税务事项为:现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
本县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和工矿区内,有责任的个人(包括个体户工商纳税人、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收集对象由乡镇(街道、公园)社会收集办公室负责。 拥有房屋。
1、房屋出租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月租金超过3万元,还需申报缴纳增值税等地方税); 城镇土地税按照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规定缴纳。 使用税。
2、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用(不出租、借用)的,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规定缴纳。
采集方式
(一)收款声明。
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内容:出租房产收入、占用土地使用面积、自有房产原值。 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时,须携带个人房产证(或房产证、土地证)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二)征集审批
1. 收集条件的批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局可以按照本公告所附的核定征收标准核定每平方米租金收入(或房屋原值),并按《房屋登记表》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以房产证(房产证)作为计算征税面积,全年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办理纳税申报的;
(三)产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无偿使用或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际收取租金或者其他实物经济利益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税务信息的。
2.确定计税依据。
(一)个人出租房产的应税租金收入按照每平方米房产租赁市场交易价格乘以房产建筑面积确定;
(二)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计税。
(三)“房产建筑面积”为房产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房屋建筑面积的资料为准在长兴租房,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出具后进行调整。 纳税人未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或者部分财产用于租赁(经营)的,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后确定。

征收期限
个人房屋租赁(自营)应纳税费每年征收一次在长兴租房,2016年纳税期限为2016年10月16日至12月31日。
违反规定
1.未缴税款的房地产需要办理转让手续的,应督促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及时补缴所欠税款,并由负责相关税收征管保障的职能部门负责通知提供协助。
二、纳税人违反本公告有关通知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采取措施予以揭露。通过媒体将其纳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限制个人出境,并移送稽查局依法查处。
长兴县2016年核定个人住房租赁(自营)税收征管标准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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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后记得点ZAN走哦!
领导说如果点ZAN的话,不会超过100块钱。
国庆期间还要留下来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