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新规:价格需明示有效期限,禁止承诺办理户口等事项

发布时间:2024-08-03 19:06:1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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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即可上XX小学”、“距国贸仅30分钟”、“买租同享,投资回报率高达12%”……2月1日起,这些曾经频繁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的字眼,再也不能用了。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广告主可为居民办理户籍、就业、升学等承诺。本期为您解读其中的精彩看点。

1. 广告价格必须明确标明有效期

原文:第十条:“房地产广告标示价格的,应当明确标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写明价格有效期限。”

房产价格是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为了吸引购房者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很多广告会模糊真实价格,在广告中印出很低的总价。购房者询问具体价格时,往往与广告中的价格相差很大。新规规定,广告中提及价格的,应当明确标注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确注明价格有效期。

2.融资、变相融资内容不能出现

原文: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除了居住属性,房地产也被赋予了投资属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抑制房地产投资,但不少房地产项目仍以投资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新规出台后,类似“5年稳定收益50%”的字眼,在房地产广告中是不允许出现的。

3. 封建迷信的言论应当清除

原文: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项目情况的描述、渲染不得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很多购房者非常重视房屋的位置,很多开发商在宣传自己项目的位置时,喜欢用“风水好的地方”、“风水好的地方”等字眼,用一些封建迷信的话语来迷惑购房者。在考察位置时,不能盲目相信迷信的言论,而应该多方面考察该地段的环境、交通、配套设施等。

4.配套设施宣传不应具有误导性

原文: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正在规划或者建设的,应当在房地产广告中标明。”

很多消费者买房是为了看中房子未来的升值潜力,而交通、商业、文教设施等市政条件的规划或建设无疑会给房子加分,因此开发商喜欢抓住这些配套设施或规划作为卖点,在广告中经常将其作为广告热点,以达到楼盘热销的效果。新规明确指出,不得对交通、商业、文教设施等市政条件的规划或建设进行误导性宣传。

5. 房地产广告禁止承诺学区房

原文: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落户、就业、升学等提供帮助的承诺。”

开发商常用的手段之一,就是将楼盘与名校“捆绑销售”。为了子女的教育,家长往往愿意接受远高于周边房价的房价。但现实中,不少家长都遭遇过“伪学区房”,即临近名校却无法入住,或是当初买房时广告中承诺的名校却无处可寻。2月1日起,除了不能出现升学相关内容外,房地产广告中将不再允许承诺为居民办理户口、就业等。

附件是《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规定》全文。

房地产广告发布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预售、预租、出售、租赁、项目转让等房地产项目介绍广告。

本规定不适用于私人非商业性的出售、租赁或者交换房屋的广告。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记载房屋来源信息,面积应当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增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ii) 根据物项到达特定参考对象所需的时间来表示物项的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四)对正在规划、建设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或者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

(二)在国家尚未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房地产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

(七)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备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应当提供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发布租赁、项目转让广告,应当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其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的委托证明;

(七)其他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2)产品通过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的,应当标明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

(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码。

如果广告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则无需写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项目情况的描述、渲染不得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完整的、具有现实意义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标明价格的,应当明示实际销售价格和价格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图应当准确、清晰、比例适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正在规划或者建设的,应当在房地产广告中标明。

第十三条 涉及房产室内结构、装修、陈设的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房地产广告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金额、期限。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为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户籍、就业、升学等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施的物业管理内容的,必须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标明评估单位、评估人员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摘要或者引文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规定,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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