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发布时间:2024-11-12 18:08:1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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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备案:[2]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下放涉及的行政法规,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修改,废止10件行政法规。

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方面,修改了《渔业法实施细则》等3项行政法规,修订了底拖网禁渔区线外机动渔船人工渔礁建设许可证、气象资质认定等。取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的调动。审批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的经营设备、新兽药临床试验、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并修订完善相关监管办法和法律责任条款。

在优化审批流程方面,修订了《护士条例》,由原来的护士执业注册由负责许可设立或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改为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修改《船员条例》,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证。同时,为优化服务、便利船员事务,修改了相关规定。修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进一步减少相关认证事项。修改城市供水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条,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整的事项减少行政干预。

关于加强后续监管,按照“放权、放权、放管、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相关活动的监管。例如,在取消人工影响天气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审批后,人工影响天气条例中引入了“备案”的监管措施。

废止晋陕蒙边境地区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10件行政法规。这10条行政法规中,有的制定时间较长、属于阶段性工作、在实践中不再适用,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有的已被上级法律废止或者上级法律的依据已被废止;有些已被其他法律废除,并以条例取代。

原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20 年 3 月 27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下放涉及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实践中不再适用。清理完毕后,国务院决定:

1.修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附件1)

2.废止10项行政法规。 (附件2)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外建造人工鱼礁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供水。”

三、删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的培训,掌握相关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灾害、水文、火灾等信息。及时且免费的操作。”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机构备案自转让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四项修改为:“(四)人工影响天气设备之间转让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临床试验前应当向临床试验地点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等临床前报告。研究材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已取得中国进口兽药注册证的兽药,应当由境内机构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及进口兽药注册证。海关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未按照规定执行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以下人民币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吊销兽药批准证书,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检验,由许可、审批、备案部门决定。 ”

删去第七十二条第(七)项“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证明文件”。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船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条,是指按照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本条例规定,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海员适任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首次申请时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岗位健康要求;

“(3)通过基本的船员安全培训。

“参与航行和工程职责的船员还应当接受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和专项培训,具有相应的船员资格,并有良好的业绩和安全记录。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还必须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有权颁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证明文件。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文件。认证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资格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载明其合格的航行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有效期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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