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鱼老》云:“堤千尺,为蚁巢所毁;百尺室,为裂烟所焚。”这意味着很小的事情有时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中,当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税额接近扣除项目的20%时,如果能将印花税纳入扣除项目,就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可以纳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实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种,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税款。”
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计算增值税额时”:“细则中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房地产业制度》缴纳的印花税。开发企业”。“所缴纳的印花税包含在管理费用中并已相应扣除。其他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允许在转让时扣除已缴纳的印花税。”此前,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新建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印花税始终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不能纳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随着房地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试点,印花税的核算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6]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名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该科目核算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附加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税费、印花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第三十七条转让房地产应确认转让房地产相关税费及附加扣除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包含在内。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相关规定扣除;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计入“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 “会扣除的。”
然而,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费合并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时,在附件《财产及财产税费来源明细》中, 《行为税》、《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土地(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印花税仍不单独征收列于“4.与房地产转让等相关的税费”
一转眼,下半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准备试点推出土地增值税管理模块的通知》 (税务总局通知[2021]185号),要求自2021年11月起,在北京、江苏、广东、云南、云南5个省市试点土地增值税模式。青岛旨在推动全国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化、统一化。在试点的《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中,其附录《扣除项目分配表》中,在“四、转让房地产等相关税费”项下房地产土增税加计扣除,一行“其他税费(费用)”的增加为印花税的纳入留下了想象空间。
随后,一些税务机关开始纠正和规范印花税的税收处理。 《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税费”包含印花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土增税加计扣除,房地产企业出售新建房屋时,将印花税纳入土地增值税抵扣中,这是可以理解的、可以理解的。
但由于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各地的认识或进展仍存在差异。例如,《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指引》(2023年版)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不纳入“与土地增值税有关的税种”。房地产转让”并予以扣除。
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当前全球经济衰退,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受到了一定影响。多数企业资金存在流动性问题,房地产行业投资信心不足。国家承认房地产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税务机关应从政策层面明确印花税的正确处理,企业财务也应努力合理运用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