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根据房发[2016]168号规定的建议)等文件现将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城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建商品房销售机构或经销公司、中介服务店、房地产业务咨询公司、网络平台或软件APP等)及其分支机构(特许经营机构)区域。
二、备案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自2023年4月1日起,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固定、独立、与营业执照记录相符的合法经营场所;
3、每家房产中介机构、每家门店必须有1名以上国家级房产经纪人或2名以上国家级房产经纪人执业人员或3名以上持有宿迁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房产经纪人提供证书承诺必须在申请注册的机构工作),以上证书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使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所需资料
1、《房地产经纪登记申请表》和《2022年房地产经纪代理业务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身份证件;
4、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房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投诉热线等。
境外销售机构、经销公司在城市地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境外经纪机构所在地的登记证明及同意的授权委托书设立分公司。
提交上述信息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原件供审核。
四、备案时间、地点
集中申报期限:2023年1月28日-2月28日。
地址:城市便利方舟3号楼一楼C115窗口; 联系人:刘庆庆; 电话:84396363。
五、相关要求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申请代理登记时,应仔细核对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确保填写的数据、信息的一致性、真实性。
1、各房产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品牌名称等信息与中介机构现有信息不一致的,须在办理中介机构手续前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手续;
2、各房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核对材料中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代理或经销公司、中介店、网络平台等),并如实核对核对项目。填写相关业务数据。 同时要求各房产中介机构按月报送业务台账明细汇总表(提供电子档及签名盖章扫描件),并于每年30日前将上月表格报送我局。月。 (联系人:郑宇;电话:84387163;邮箱:2226901762@qq.com)
(二)未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二手房网上签约、租赁登记、交易资金监管等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投诉遗留问题的对未妥善处理或存在可能引发重大投诉风险的,暂停备案。 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将在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经销商品房。 一经发现,暂停其商品房网上承包登记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有过渡期。过渡期内,凡提供宿迁市在职培训证明作为申请材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需签署《行政复函》承诺书”(见附件3)。 自2024年1月1日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自2023年4月1日起,各房产中介机构(分公司)须具备至少1名国家房产经纪人或2名房产经纪人副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方可办理代理登记并从事二手房网络销售。 合同登记业务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登记资格。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聘用的持证人员须到上述办理窗口签署《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 房地产经纪机应按月如实报告从业人员状况。 如果没有变化,将进行填零报告。 若从业人员工作发生变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见附件5)。
(6)房产中介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
2、2022年房产中介业务统计
3、行政相对人承诺函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表
5.宿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申请表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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