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简易征收项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简易征收项目包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这类项目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能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财政部作出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作出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简易征收,适用该政策,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适用该政策,还是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需要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财税[2016]第36号的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七、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清包工方式,这种情况下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这意味着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同时施工方会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这就是一种建筑服务 。
一般纳税人针对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这种情况下,其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
甲供工程,是一种建筑工程。在这种工程里,设备、材料、动力全部或者部分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
一般纳税人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来提供建筑服务,这种情况下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
(八)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含自建)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需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之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需要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房地产企业简易征收,之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阅读和理解,“指尖财税”解读为:
建筑房地产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能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分别为3%(建筑服务)、5%(销售不动产),即进行价税分离,发票形式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新政策未对此方面进行补充,如此处理应有依据。欢迎各位同行及大咖围观、拍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