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实施全面性的“营改增”改革起,且末县国家税务局严格遵循既定任务的时间节点,逆序安排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分工。他们启动了“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大家齐心协力,夜间加班加点,顺利完成了人员培训、设备发放、宣传培训、发票发放、设备安装等工作,确保了“营改增”政策于5月1日全面实施。下面为您提供了一些关于“营改增”的政策解答,您所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得到了解答。
政策解答(一)
针对一般纳税人在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方面,财税106号文件明确指出: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参与试点的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则对其超过部分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同时,财税36号文件也作出相同规定:参与试点的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同样对其超过部分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财税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这一时间段内,对于一般纳税人所提供的管道运输服务,若其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负超过了3%,那么这部分超出的税负是否可以依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进行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意见,需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事项作出更具体的说明,届时将依照既定规定予以实施。
游客在景区享受游览服务并支付门票费用时,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依据财税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文化服务”的相关说明,对于经营游览场所所获得的收益,应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的类别来缴纳增值税。对于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他们需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他们还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
在4月30日之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该许可证涵盖的房产中既有普通住宅,也有别墅,这些房产能否分别采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式进行税收处理?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典当行的赎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应依照哪个税目进行申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典当行在提供典当服务并收取赎金的过程中,其赎金收入中的利息部分,需按照贷款服务的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后获得的不动产,在执行进项税额分阶段抵扣政策时,所谓的“第二年”究竟作何解释?它是指自然年度吗?
这并非自然年度的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该公告编号为2016年第15号),在进项税额中,有60%的额度可在获取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而剩余的40%则属于待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在获取扣税凭证的次年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6.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的相关内容,对于其他个人而言,若其出租不动产,则有权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便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在营改增之前,需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并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同时享有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那么,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我应如何继续获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编号为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税管理中需分别对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及修配服务的收入,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项目的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亦或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按照季度进行申报的原本营业税纳税人,在5月和6月所属期的税款,应当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编号为2016年第23号),对于原本按季度申报营业税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在2016年5月的申报时限内,需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交4月份营业税的申报;而在2016年7月的申报时限内,则需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交5月和6月增值税的申报。
9.纳税人从事餐饮外卖服务是否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旅店业及饮食业中纳税人销售食品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编号2011年第6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政策的相关解答意见,饮食业中的纳税人在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时,应按照销售货物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建筑业中,针对那些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能否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可以。

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前台给纳税人做“营改增”宣传
政策解答(二)
1.营改增后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需依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相关要求,缴纳增值税。
对于营改增前尚未竣工的建筑类老项目,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若完成建设,究竟应当开具地方税务局的发票还是国家税务局的发票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营改增前尚未完成的建筑类老项目,若纳税人在地方税务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那么在2016年5月1日之后需补开发票的,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除非税务总局有其他特殊规定)。
营改增实施后,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生成时间,需确认并缴纳增值税的,准许出具增值税发票。
在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实施营改增之后,这些政策是否会被完整地继续执行?
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实施需遵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在该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将不予采纳执行。
对于年营业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完成一般纳税人的注册手续?如果纳税人未进行注册,又将采取何种措施来处理这种情况?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却未办理的企业,需依照销售额及增值税税率来核算应纳税款,同时不得从税款中扣除进项税额,亦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哪些应税活动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来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是否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手续?
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执行以下应税行为时,可自主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税务计算:,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经批准的动漫公司可为动漫产品开发提供包括动漫剧本撰写、角色形象设计、场景设计、动画制作、分镜头设计、动画制作、拍摄、线条绘制、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混音、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适用于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等服务,同时还包括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涵盖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二次授权)。
电影播放服务、货物储存服务、货物装卸及搬运服务、邮件收发服务以及文化体育活动服务。
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获取的有形动产作为服务对象,所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已签订、尚未完全履行的有关有形动产租赁的合约。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公路运营公司中的普通纳税人在试点项目启动前,对已开始建设的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用。
(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若决定采用简化税收计算方式,必须向其主管的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备案。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那些为景区提供游览服务的纳税人已经印制了由地税部门监管的门票,那么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这些门票是否还能继续正常使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中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地方税务机关将停止向参与试点的纳税人提供发票。试点纳税人已经领到了由地税机关制作的发票,以及带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这些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经过省国税局的认定,使用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晚不得晚于2016年8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明确指出,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广告发布时,应依照经营租赁服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新疆国税局发布的通知》(编号新国税函〔2013〕216号)中明确指出,对于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是利用车身、顶灯等装置进行广告展示所获得的经营性收入,需依照“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类别,征收相应的增值税。
营改增后在车体上发布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广告服务涉及以下内容:它包括运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以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为客户的产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推广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客运车辆若在车厢内播放广告或利用车身、顶灯等装置展示广告,其产生的经营收益需依照“文化创意服务”类别中的“广告服务”项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将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或有形动产如飞机、车辆等的广告位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供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归类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范畴,而是应当依照“经营租赁服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客运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并利用客车运输包裹与信件,这种经营模式是否构成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他们是否可以同时采用简化的计税方法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时,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税务处理。此类服务涵盖了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以及班车等多种形式。
客车运输包裹、信件等物品构成货运活动,此类行为不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对于同时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纳税人,若涉及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需对各自销售额进行独立核算;若未进行区分核算,则需按照最高的税率进行计税。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采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具体的申请步骤又有哪些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23号文件)中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以及应税行为时,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新系统来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体流程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0.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应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代开发票?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涵盖个人,这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各类个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若其出租的不动产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请代为开具;而对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情况,则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申请。

国税局的干部们前往距离县城150公里外的38团,对“营改增”的纳税人进行宣传和辅导工作。
政策解答(三)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中的具体要求,对于参与试点的纳税人,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在试点政策实施之前已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并且同时符合试点应税行为条件,则无需再次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此类纳税人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向其通知相关事宜。而对于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其年应税销售额若超过500万元,则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的年度销售额计算方法为:将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营业额相加,然后除以1.03。
依据现行的营业税规定,对于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来说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他们在计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时,应基于未进行任何扣除的原始营业额进行。
在试点项目启动之前,对于参与试点的纳税人而言,他们在偶然情况下转让不动产所获得的营业额,将不会被纳入计算其年度应税销售额的范畴。
对于在试点实施之前,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五百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只要其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并能提供精确的税务信息,同样有权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注册。
在完成国税机关的税务登记手续后,试点纳税人便可以领取发票,并着手进行纳税申报流程。
房地产开发公司若将自建的房产用于租赁,那么在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税方式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中的具体规定,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在出租不动产时需遵循简易计税方式;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需依据其获取不动产的具体时间来决定计税方法,即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获取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而自2016年5月1日起获取的不动产,在出租时则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所获得的不动产涵盖多种途径,诸如通过直接购置、接受赠予、吸纳投资入股、自行建设以及债务抵偿等方式获取。其中,由房地产企业自主开发的房产,即被视为自行建设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动产的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天。
对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已经选用了简易计税方式来缴纳增值税。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项目未满36个月,他们是否可以更改为一般计税方法来进行税收计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明确要求,对于一般纳税人针对建筑工程的老项目所提供的建筑服务,他们有权选择采用简化的计税方式。然而,一旦作出选择,在接下来的36个月内,他们是不允许更改计税方法的。
4、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餐饮服务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购入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5、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住宿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中的具体规定,对于纳税人所购买的住宿服务,若满足抵扣条件,则其进项税额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的。
在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之后,关于哪些金融商品在转让过程中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一问题需要明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号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相关条款,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所得可享受增值税的免征待遇:
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即QFII,已授权境内企业代表其在我国进行证券的买卖活动。
香港市场的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均能通过沪港通机制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买卖操作。
香港市场的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均不得通过基金互认的方式购买或出售内地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者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进行股票和债券的购销操作,其中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证券投资基金。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来缴纳增值税,那么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能否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购买土地所支付的价款?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具体规定,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来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即以销售所得的全部收入和额外费用为基础,减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购置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试点纳税人若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已支付营业税,并在试点后因退款导致营业额减少,应如何进行退税操作?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参与试点的纳税人,若其应税行为发生在营改增试点之前,且之前已缴纳营业税,那么在营改增试点之后,若因退款导致营业额减少,该纳税人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以便退还之前缴纳的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编号财税〔2016〕36号)中明确指出:若个人出售的房产购置时间未满两年,需按照5%的税率全额交纳增值税;而对于购置时间达到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个人出售房产,则可免予缴纳增值税。那么,如何准确界定购房时间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强化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个人购置住宅,应以所获房屋产权证书或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上标明的日期来确定其购房的具体时间。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购置不动产时,进项税额得以抵扣,然而这一抵扣需分两年进行,那么具体的操作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明确要求,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并在会计体系内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不动产,以及该日期之后启动的不动产建设施工项目,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在两年内分摊,首年抵扣比例为60%,次年为40%。纳税人在进行不动产销售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需依据2016年5月1日之后出具的正规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具体的抵扣操作方法包括:
纳税人获取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中,有60%可以在获取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而剩余的40%,则被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需在获取扣税凭证的次年起第13个月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016年5月1日,某单位购置了一栋办公楼,并据此获得了110万元的进项税额。根据规定,该纳税人需要在2016年5月抵扣其中的66万元。到了2017年5月,即第13个月,纳税人还需继续抵扣剩余的44万元。

局长齐登巴特指导委托代开票工作
政策解答(四)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国家税务局具体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哪些增值税相关项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对于纳税人销售的不动产以及个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时授权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为征收。
二、不动产转让行为有哪些项目是免征增值税的?
以下四种不动产交易活动可享受增值税豁免:首先,个人出售自建并自用的住宅;其次,个人出售持有时间超过两年(含两年)的住宅;需要注意的是,此优惠政策不涵盖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城市;第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住房改革政策,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住房所获得的收益;最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移的不动产亦适用此规定。
我想出售我在2015年购置的那套住宅,据总理透露,从5月1日起,出售房产将转为征收增值税,而且税负有所降低。我想要了解,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的相关手续?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自5月1日起,个人在出售房产时,需缴纳的税种由营业税更改为增值税。在此过程中,国家税务局暂时将征收增值税的职责交由地方税务局代为执行。鉴于此,个人在出售房产时,需向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构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住房系2015年购置,并于2016年5月投入市场销售,其持有时间未满两年,依据相关法规,若个人在持有不满两年的情况下对外出售该房产,须按照5%的税率,对销售所得全额征收增值税。
若您通过出售房产获得了420万元收益,那么您需依照5%的税率对全部所得缴纳增值税;具体计算方式为:应缴增值税=420万元除以(1加5%)再乘以5%,结果为20万元。
若依照原有的营业税计算方式来核算,那么应缴纳的营业税金额将是:420万元乘以税率5%,结果为21万元。
在价格一致的情况下,依据营改增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税额,相较于按照营业税计算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降低了整整一万元。
四、作为一家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时,我们计划出售于2015年5月购置的一栋写字楼。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下,我们应如何对这笔交易缴纳增值税?
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14号公告)中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其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不包括自行建造)的不动产进行转让,他们有权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税务处理,亦或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税务处理。采用简易计税法的纳税人,需以所得的全部收入及额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成本或购置时的评估价值,得出的差额作为销售额,依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先行缴纳;同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申报过程中可抵扣已在地税部门缴纳的税款。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需以所得的全部收入及额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成本或购置时的评估价值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预缴税款,随后以11%的税率,以所得的全部收入及额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在此过程中扣除已在地税部门缴纳的税款。
五、根据规定,纳税人在从所收到的全部款项及额外费用中减除不动产购置成本或购置不动产时的估价时,必须获取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合法有效证明。若未取得此类证明,则不得进行扣除。那么,这些合法有效证明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有效合法的凭证涵盖以下几类:首先,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各类发票;其次,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发布的裁决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债权证明文件;最后,还有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其他各类凭证。
六、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1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业务,需区分出租住房与出租非住房两种不同情况来处理。具体来说,对于出租非住房的个人,其应纳税额需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计算,并且需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是对于个人出租的住房,需依据5%的征收比率,再按1.5%的比例进行税收计算,并需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若承租方要求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出租方有权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开始,王某出租了一套住房,并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金额为6万元。那么,王某在获得这笔租金后,是否必须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的规定,对于其他个人以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其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限内的月份中进行平均分配。如果分摊后的每月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则可以申请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王某一次性收取了一年的租金,总额为六万元,若按月平均分配,每月租金为五千元,这个数额并未超过三万元,因此王某有资格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放的农业相关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益,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贷款营业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3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该行取得的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可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那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该优惠政策又将如何实施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在发放涉农贷款并获取利息收入时,有权选择采用简化的计税方式,并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执行的涉农贷款业务涉及增值税简易征收,具体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食糖、猪肉等关键农产品(以及农副食品)的收储、调控及购销相关贷款;涉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及水利建设的贷款;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方面的贷款;以及农业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涉农棚户区改造的贷款。针对农村流通领域,提供专项贷款支持;(针对)农业生产资料采购、技术升级和科技创新,设立专项贷款;(支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供贷款;(助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专项贷款;(针对)农产品及农副产品仓储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支持;(但)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不包括房地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不在此列。(11)实施异地搬迁扶贫、推进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培育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等领域的专项扶贫贷款。(12)针对农业小型企业的贷款。

国税局干部到医院向纳税户进行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