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委、住房土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将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广州房地产契税调整,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征契税税率为1%; 面积90平方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二)个人购买第二套改良型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良房是指已经拥有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者授权,购房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及时转发查询结果和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住房信息。 纳税人不符合查询条件且无法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广州房地产契税调整,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际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 如果诚信保证不真实,则属于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报告系统。
按照便利、高效的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状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限期办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出售购买不满2年的房屋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出售购买满2年(含2年)的房屋的,免征营业税。
申请免税的具体程序、购房时间、开具发票、非购房购买住房等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税务总局意见的通知》执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稳定房价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 . 39) 应予以实施。
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上述城市以外的地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 年 2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