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对几家建设咨询公司凭证账簿的审查以及涉税风险诊断,对公司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理总结,供大家参考。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处理涉税风险问题综述
1.应付税费帐户设置、使用错误。
(1)缴纳税款时,计入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抵扣税款时也计入此项。不使用应交税款-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税款计入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不单独计算。根据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129号文件规定,在计提和缴纳增值税时,应计入应交税款-简易计税。
(2)一般应税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明细会计核算。
2.建设成本不按项目设定。
工程造价没有按照项目来设定,也没有按照一般税目和简易税目分别计算,存在一般税目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风险。
3.简易计税项目分包款未按照差额扣除,原因如下:
(1)未取得符合规定且备注栏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完整信息的发票。
(2)工程结算后,不得再用销售收入冲减分包发票。
(3)分包发票未在工程税款预付地点开具。
4.收入与成本转移不匹配或无依据。
(1)预付款项开具发票时,不计入预付款项,而是按照发票金额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上述情形中,只有主营业务收入,由于成本尚未发生或发生金额很小,因此不结转成本,造成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3)有些公司为了使成本和收入相匹配,按照预计毛利率进行成本转移房地产营改增后账务处理,但没有建立转移依据。
5.内部税收结转交易没有及时核对,造成内部交易不一致。
6、工程结算单只有本公司自身人员的签名、盖章,并无施工方的相关签名或签名手续。
7. 分包定义
如何界定分包差别扣除。在不同地区建设时,充分了解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调控程度,充分利用差别征税政策,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
8. 确认税收收入时未确认销项税额
在收到预付款时并不及时确认销项税额,在对外开具发票时才确认销项税额。
9.未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些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没有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企业多缴税款。
10. 进项税抵扣及转出
公司有一般应税项目和简化应税项目,各项目原材料结构配比不合理,简化应税项目的原材料占比很少或没有原材料,原材料全部用于一般应税项目房地产营改增后账务处理,进项税全部抵扣,存在应用于简化应税项目的进项款未转出的风险。
11.未能正确区分或考虑合作实体的纳税人身份
有的企业发票金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开具发票。
12. 单位未交水电费账单清单
项目所用水电费账单名称不是你们公司的名字,建议和对方协商是否可以改为你们公司的名字,如果不行对方是要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还是要自己开。
13.分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的问题
(1)内容表述不当。合同中约定“需提供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普通发票”,更为恰当的表述应为“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财务部门批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缺乏发票开具单位、资金收款单位等相关约定。
14.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认证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应按规定认证后转出进项税额,避免被扣发票被检查的风险。
15. 发票开具问题
由于分包款是按照差额计税的,总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填写的都是按照差额计算的税额,该金额是从全额中扣除按照差额计算的税额后的不含税金额,从而虚增成本,而且由于虚增收入报表中的收入与增值税计算依据不一致,很容易引发增值税警告。
16、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及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纳税人将建筑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提供操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没有约定经营者,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因此请务必在合同中约定经营者。
17.发票开具人与收款人名称不一致
18. 开具发票的人与签订合同的人不同
1.关于举办“严税管控环境下建筑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三大法宝——全员税控、票据税控、合同税控”高级培训班
培训时间:8月17-18日(成都站)
二、关于举办“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精细化成本管理”高级培训班
培训时间:8月24-25日(北京站)
教务咨询: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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